情景朗誦《神真實的愛》神的審判就是神的拯救

神的三步作工

「經營人類的工作一共分為三步,也就是拯救人類的工作共分為三步,這三步作工並不包括創世的工作,而是律法時代的工作、恩典時代的工作與國度時代的工作這三步作工。創世的工作只是產生全人類的工作,並不是拯救人類的工作,與拯救人類的工作並無關係,因為創世之時人類並未經撒但敗壞,所以,也就沒有必要作拯救人類的工作。拯救人類的工作是從人類被敗壞以後而才開始的,所以經營人類的工作也是從人類經敗壞以後而才開始的。」
摘自《話在肉身顯現·認識三步作工是認識神的途徑》
「當時,耶和華在以色列的作工的意義、目的、步驟就是為了在全地開展他的工作,以以色列為中心向外邦擴展,這是他在全宇作工作的原則——以點帶面,然後擴展,以至於達到全宇之下都接受他的福音。開始的以色列人就是挪亞的後代,這些人只有耶和華的氣息,也懂得吃穿住行,但並不知道耶和華是怎麼樣的一位神,也並不知道他對人的心意,更不知道人當怎樣敬畏造物的主。是否有規條,是否有律例,是否有受造之物對造物主該作的工作,亞當的後代並不知道這些。他們只知道做丈夫的應該出力流汗養家糊口,做妻子的應該順服丈夫,為耶和華所造的人類傳宗接代。就是說,像這樣的只有耶和華氣息、有耶和華生命的人並不知道怎樣遵行神的法度,怎樣滿足造物的主,他們明白得太少。所以說,在他們的心中雖然沒有彎曲詭詐,也很少有嫉妒紛爭,但是他們對耶和華——造物的主並不認識也不了解。就這樣的人的祖先只知道吃耶和華的、享受耶和華的,卻不懂得敬畏耶和華,不懂得耶和華是他們當跪拜的,這怎麼能稱為受造之物呢?這樣,『耶和華是造物的主』,『他造人類是為了彰顯他、榮耀他、能夠代表他』這話不就落空了嗎?沒有敬畏耶和華心的人怎能成為耶和華榮耀的見證呢?怎能成為耶和華榮耀的彰顯呢?那麼耶和華所說的『我照著我的形像造了人類』這話不就成為撒但——那惡者所抓的把柄了嗎?這話不就成了耶和華造人類羞辱的記號了嗎?為了完成這步工作,耶和華造了人類之後,從亞當到挪亞,他並沒有指示帶領他們,而是從洪水滅世以後正式帶領以色列人——挪亞的後代,也就是亞當的後代。在以色列作工說話帶領以色列所有的眾百姓在以色列全地生活,以至於讓人看見耶和華不僅能夠吹給人氣息讓人有他的生命,從塵土中得復甦成為受造的人類,而且他能夠焚燒人類、咒詛人類,用他的刑杖管理著人類,而且他又能帶領人在地上生活,按照晝與夜的時間在人中間說話作工。他所作的工作只是為了讓受造之物都明白,人本是來自於耶和華從地上撿起的塵土之中,而且是耶和華所造。不僅這樣,他先在以色列作工更是為了讓以色列以外的(其實並不是以色列以外的,而是從以色列人當中分出來的外邦與外族,但其祖先仍是亞當與夏娃)各邦各族能從以色列得著耶和華的福音,以便全宇之下的受造之物都能敬畏耶和華,尊耶和華為大。假如耶和華起始不在以色列作工,只是造了人類之後讓人類在地上無憂無慮地生活,這樣,就按人的肉體本性來說(本性即指人永遠不知道人所看不著的東西,也就是不知道是耶和華造的人類,更不知道耶和華為什麼造人類)永遠不知道是耶和華造的人類,也永遠不知道耶和華是萬物的主。若耶和華把人類造完之後放在地上有可享受之物以後,耶和華便甩袖而去,卻不在人中間帶領人一段時間,那整個人類就歸於烏有,甚至創造的天地萬物、創造的整個人類都將歸於烏有,而且成了撒但踐踏之地。這樣,耶和華所盼望的『在地上就是他所造之物中間,能有他的立足之地,也就是聖地』這個願望就破滅了。所以說,他造了人類之後,能在人類中間帶領人生活,在人類中間向人說話,都是為了實現他的願望,也是為了成就他的計劃。他在以色列作工僅是為了成就他未創造萬物以先所立的計劃,因此,他先在以色列民中間作工與他創造萬物並不相矛盾,都是為了他的經營,為了他的工作,為了他的榮耀,也為了他創造人類能有更深的意義。他在挪亞以後帶領地上的人類生活了兩千年,使人都明白了人該怎樣敬畏耶和華萬物的主,也明白了人當怎樣生活,人當怎樣活著,更明白了當怎樣為耶和華作見證、順服他、敬畏他,以至於像大衛與他的眾祭司一樣來鼓樂讚美耶和華。
當耶和華沒作兩千年工作以先,人什麼都不知道,幾乎都墮落下去,以至於達到洪水滅世以前,淫亂敗壞,心裡根本沒有耶和華,更不存有耶和華的道。他們從來不明白耶和華要作什麼工作,他們沒有理智,更沒見識,只是像一個喘著氣的機器一樣,對人、對神、對萬物、對生命等等這些他們一律不知。在地上他們作了許多毒蛇引誘的工作,說了許多觸犯耶和華的話,但是因著他們的無知,耶和華並沒有刑罰他們,也沒有管教他們,只是在洪水滅世之後,就是挪亞六百零一歲以後,耶和華正式向挪亞顯現,帶領挪亞和他的家裡人,就是帶領這在洪水以後所存留下來的飛禽走獸與挪亞及其子孫後代,直到律法時代結束,共兩千五百年。他在以色列作工也就是正式作工一共兩千年,在以色列與以色列以外同時作工共是五百年,合起來一共是兩千五百年。」
摘自《話在肉身顯現·律法時代的工作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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